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