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之間的貸款壹般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的規定,關聯公司之間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為生產經營所需,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但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壹)取得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並高息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6)簽訂借款合同時有虛假的意思表示。(7)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