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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從純理論的角度來看,控股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方式只有兩種:壹是操縱子公司的經營決策,二是控制子公司的財務。第壹種情況,由於控股公司的操縱,下屬公司失去或幾乎失去自主經營權,意誌不再獨立。第二種情況,控股公司壹般將子公司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對待,子公司的財產不再獨立,從而使子公司失去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在這兩種情況下,控股公司應對下屬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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