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