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執行董事的同事可以擔任法律代表。所以壹人公司的老板可以擔任監事,其他人都可以兼任。建議選壹個員工當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