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分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破產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壹般管轄縣、縣級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壹般管轄地級市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列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5438+2020年2月30日,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向我院提交《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書》,稱截至2020年2月24日,清算組已對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國投)破產債權進行了全部分配,依法繳納了清算所得稅,仍有剩余破產財產。現向我院申請裁定分配剩余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