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以下的占2%;
(二)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為3%;
(3)45歲至退休前為3.8%;
退休人員4.1%。
二、參保人員在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可以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本人及其親屬的下列費用:
(壹)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
(二)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三)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接種疫苗和體檢的費用。
(四)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費用。
三、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和外來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設立個人醫療賬戶,醫保卡內不計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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