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故原因不明確的;
(2)事故責任人和本應接受教育的人也不能幸免。?
(三)未采取預防措施的。
二、隨著安全事故處理嚴重程度的加深,現引入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
(壹)事故原因尚未查明的;
(二)對事故當事人和群眾未進行教育的;
(三)事故責任人尚未受到處理的;
(四)事故單位未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擴展數據1和1975。4月7日,《國務院關於轉發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提出了“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對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教育、不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2.2004年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2004]7號)文件提出“四不放過”: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責任人未處理、整改措施未落實、相關人員未教育的“四不放過”。
3.《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提出,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轉發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紀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