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進區域旅遊合作,鼓勵開發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促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服務和旅遊形象宣傳。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和實施旅遊形象提升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組織地方旅遊形象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