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相對於國內上市,隨著國外上市的互聯網公司增多,已經形成了規模效應,成本並不比國內上市高,更何況國外上市帶來的口碑也不是國內上市可比的。所以國內那些優秀的互聯網公司,大部分都選擇去國外上市,畢竟好鳥選擇木棲。
三是2006年生效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期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公開發行證券,應當依法報證監會核準。這使得那些員工持有大量股票的網絡公司選擇海外上市,如百度、阿裏巴巴、騰訊等,不得不放棄a股上市。此外,職工持股會作為發起人的設立也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