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國有股權子企業增資過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