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控股公司應當是國家以自主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準,在授權範圍內對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以持股為主從事資產經營活動,依法登記註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壹般應該是純控股公司。這類公司不允許宣布破產。公司清算時,凈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由國務院承擔。換句話說,壹般來說,這樣的公司國家不可能讓它破產。這類公司既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開展經營活動,又完成國家要求的社會公益任務。這種公司成立的條件應該是非常嚴格的。除壹般規定外,還應要求其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中應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凈資產和總資產應達到壹定規模。另外,對報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業務範圍等,也要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不同於壹般公司。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成立黨組,向國務院派出監事會。
本文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