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壹:將國有企業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改為國有獨資子公司,相當於成立新的子公司。從程序上看,應先註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再以分公司的財產作為出資註冊新公司;變更後,其名稱必須變更;名稱核準時,“* *有限責任公司加油站”不能通過,因為不能和“有限責任公司”重名。
方法二可以借鑒:由於註冊子公司的手續比較簡單,可以考慮先在分公司所在地建立子公司,再考慮註銷分公司(或分店);或者幹脆不撤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而是讓子公司逐步取代原來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需要承擔獨立責任時以子公司的名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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