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的通知》(國資評規[2021]75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為其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進行擔保。確需為子企業擔保的,須報集團董事會批準。同時,小股東或第三方應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夠的具有可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少數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或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獲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後,根據代償風險程度向被擔保方收取合理的擔保費用,防範代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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