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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怎麽分,分什麽,合夥企業的股東退股要經過什麽樣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東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但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權轉讓的程序是:股東將股權轉讓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批準。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會計處理:

借:實收資本-退股

貸款:實收資本-股東

退股要區分公司退股和合夥退股。

如果是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如果是合夥企業,原則上不得在約定期限內退股,但“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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