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騙手段,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二)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采取欺詐手段,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多次采取詐騙手段,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