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拱
(2017)粵01民初19
銀狐投資有限公司和劉新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訴被告陳華、小銀湖投資有限公司、劉新才合同糾紛壹案。由於妳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向妳送達(2017)粵01民初1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傳票和民事裁定書。(2017)粵01民初19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駁回被告陳華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案管轄權異議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陳華負擔。如不服本裁定,被告陳華科、原告王可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我院定於3月18日9: 00在本院第九調解室進行證據交換,3月218日9: 00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開庭審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後,視為送達;上述民事起訴狀、傳票和民事裁定書的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妳的答辯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三十日。逾期將依法判決。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