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監管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