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性原則:獨立性原則主要是指合規部和督察長在基金公司組織體系中應具有獨立的地位,合規管理應獨立於其他業務活動。
(二)客觀性原則:客觀性原則是指合規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事實進行客觀評價,避免合規人員自身與業務人員相互勾結的違規行為。
(三)公正性原則:公正性原則是指合規人員在檢查業務部門時,應堅持統壹的標準來評估和報告違規風險。
(4)專業性原則:專業性原則是指合規人員應當熟悉業務系統,了解基金管理人各項業務的操作流程,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變化趨勢。
(五)協調性原則:協調性原則是指合規人員要正確處理與公司其他部門和監管部門的關系,努力形成公司合規合力,避免內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