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自購基金的持有期不低於1年。根據證監會2012年6月頒布的《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三條,鼓勵基金從業人員在購買基金時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與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基金經理持有自己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低於65,438+0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和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基金從業人員的長期投資利益,促進其對基金產品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減少短期市場波動對從業人員的影響。同時,這樣的規定也可以增加投資者對基金行業的信心,提高市場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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