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6.3.14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變更募集資金用途:①取消或終止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2)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上市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實施主體變更的除外);(3)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式;(四)本所認定的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其他情形。B項屬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的變更;C項屬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的變更;d項屬於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