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