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的收購和經營;
(二)收回本外幣債務;
(三)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的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四)將本外幣債權轉為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五)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6)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九)按照市場原則對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
(十)接受委托,從事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的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壹)運用現金資本管理政策性和商業性收購不良貸款實物資產進行必要的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他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資產管理通常是指“受人委托,代為理財”的壹種信托業務。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主要從事這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