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國法律,金融許可證適用於經銀監會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實行分級授權、審批與認證機構分離的管理原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向金融機構頒發或者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換發金融許可證。
法律依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金融機構的介紹信;
(三)取得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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