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為投資性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設立條件包括公司章程和規定數量的股東。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同於金融信托投資公司。2、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業務應區分開來。投資性公司經營範圍中的“投資”是指公司對某壹行業的投資範圍,而不是指公司直接經營該業務。3.內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核準經營範圍時可以用壹般語言表述其投資範圍,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領域除外。除了投資,投資公司可以直接從事其他業務。直接從事的業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的,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4.壹人(壹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必須壹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兩人以上註冊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本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20%,其余註冊資本可在5年內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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