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有關規定,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因合理經營需要未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上述利潤中應當屬於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
2.如果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下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則無需將該外國企業未分配或減少的利潤作為股息分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當期收益。
3.如果貴公司的子公司不在上述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其未分配利潤需要視為分配,計入貴公司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