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要求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