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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創業公司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嗎?

可以簽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詳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

附件: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禁止的範圍和期限】競業禁止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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