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且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其他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其特點是依法設立,有獨立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壹般情況下,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例外情況如下:
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出資不實的,由出資的股東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註冊資本虛假的部分承擔責任。
4.股東抽回資金。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抽逃的註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
5.公司註銷時,清算後公司仍有財產的,分享財產的股東應當在分享財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