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應遵守公司統壹的財務管理政策,與公司執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公司財務部對控股子公司的會計和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控股子公司的經營計劃、財務核算、資金分配、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的報告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司有權對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進行審計和核實,並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進行整改。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審計由公司審計監察部組織實施。
控股子公司總經理負責及時組織編制相關經營報告和財務報表,並向公司財務部和董事會秘書處提交相關文件:
(1)每年第壹、二、三季度後15日內提供上壹季度的生產經營報告和財務報表。
(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提供第四季度和年度經營報告及財務報表。
(三)應公司董事會或財務部門的臨時要求,提供相應時期的經營報告和財務報表。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報告必須真實反映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除公司日常經營情況外,報告還應包括市場變化、相關協議執行情況、重點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控股子公司總經理應當在報告上簽字,並對報告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