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壹般需要持股50%以上;但子公司持股比例低於50%的,所持股份的表決權能夠對被控制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也可以認定為控股子公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
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