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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股權有什麽用?

法律分析:持有10%股權的股東有權:召開臨時股東會,解散公司;提出臨時建議;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同時,股東擁有許多基本權利: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擇權、監督管理權、資產返還權、退股權、知情權、優先接受和認購新股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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