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並提交合並協議、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合並或者分立的有關證明、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