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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四十條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25%以上的股東(不包括表決權代理人)的書面請求;(四)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五)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決議都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另外,現在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其他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人會心甘情願的為其他公司承擔壹些可能的法律風險。如果股東是法人代表,簽字和蓋章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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