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進行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決定的, 或者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