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規定可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並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四。質押部分的說明
(壹)動產質押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用賬戶、印章、存款等形式指明其款項後。,就會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這筆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