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轉讓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轉讓交易安全擔保、代理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92條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上一篇:鞍山盛瑞房地產有限公司怎麽樣?下一篇:保險公估公司的高管可以兼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