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高管。如果他是管理職能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就不能做上市公司高管。如果是在學校之類的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高校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允許保留事業編制。但目前已經上市的案例中,壹般都是在原學校停薪留職,專門在上市公司工作。至於不涉及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或者學校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先例。最好是嚴格的...如果編制真的要保留,至少要在原單位停薪留職,而且要有明確的理由說明為什麽不能從原單位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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