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的,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復審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審,並將復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3、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4.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