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1。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的。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3.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竊取身份證件罪。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