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不超過擬向社會公開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酌情按規定降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
擴展數據:
分銷模式
1,獨家經銷
是代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證券公司壹次性承銷全部或部分新發行的股票,並預付全部相當於股票發行價格的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普遍擁有充裕的資金,可以提前墊付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求,上市公司普遍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轉讓給券商承銷。如果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數量過多,壹家證券公司很難承銷,可以幾家證券公司聯合承銷。
2.代銷發行
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只委托證券公司推廣。證券公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壹定的代理費。
雖然上市公司可以在短時間內籌集大量資金以滿足資金的急需,但股票上市的承銷發行方式。而壹般承銷的證券,只由證券承銷商以壹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購買,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上市公司損失了壹部分應有的收益。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雖然可以獲得比承銷更多的資金,但整個兌付時間可能會很長,以至於上市公司無法及時獲得需要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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