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企業對外投資房地產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因此,企業應當按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投資,所以作為被投資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核算。
此時,公允價值就是房屋的評估價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壹、房地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稅原值為1500,000,000元,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計算,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無直接關系。
因此,房產稅的原值應以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