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種收入。營業外收入不是企業經營資金成本產生的,不需要企業支付。其實是壹種凈收入,不需要匹配相關費用。因此,在會計核算中,應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的界限。
壹般來說,企業營業執照中載明的除主營業務和其他附屬業務以外的所有收入,都視為營業外收入。分類核算壹般采用貸方多欄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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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企業合並損益、市場利潤、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政府補助、教育費附加返還、罰款收入、捐贈收益等。
1.企業合並損益。合並對價小於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
2.市場有利可圖。指在庫存現金和其他資產中取得的,經批準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資產金額。其中,固定資產是剩余的。指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的表外固定資產的預計原值減去預計折舊。當期新標準計入“上年損益調整”科目。
3.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主要指因債權單位變更登記或註銷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