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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公司法的修訂

法律解析:新修訂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條和《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壹,債權人、股東、董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解散後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修改前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是:股東和債權人。修改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的主體為:股東、債權人、董事等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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