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從法律上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釋,數額較大的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範圍,以65438+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具體數額在不同地區會有所不同。發達地區的數額在65438+萬左右,通常是2-3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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