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或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沒有做出選擇,則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2.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分配權;3.當基金可分配收益達到0.04元或基金凈值達到65,438+0.65,438+00元及以上,且符合法定分紅條件時,將實施收益分配,具體分紅金額待定。符合上述條件的65,438+00個交易日內實施分紅方案;4.基金當期收益只能在彌補前期虧損後進行分配;5.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6.如果基金當期虧損,不進行收益分配;7.在滿足相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年度分紅12次後,如果再次滿足分紅條件,收益分配將滾存到下壹年度。8、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三個月的,收益不得分配;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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