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審批程序不同。
壹般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成立,適用於普通公司的設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需要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是審批。
2.業務範圍不壹樣。
壹般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只能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和與融資咨詢相關的擔保業務,允許以自有資金投資。除上述業務範圍外,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對員工數量的限制是不同的。
壹般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招人。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壹般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嚴格的監管程序,監管隨處可見,涉及設立、變更、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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