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保險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