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限內,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由管理人實施監督。監督期間,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實施情況和債務人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