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壹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